Page 14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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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
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
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第一百零二条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
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
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零四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
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
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
票的集中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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