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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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


             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


             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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