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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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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