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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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
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
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
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
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
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
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
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
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
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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