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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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告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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