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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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


             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七十二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


             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


             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


             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


             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


             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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