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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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
得超过六十日。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
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
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
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
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第七十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
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
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七十一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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