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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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


             得超过六十日。

                    第六十八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


             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


             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

             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


             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第七十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


             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


             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七十一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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