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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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


             权。


                    第六十四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

             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


             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


             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

             购。


                    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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