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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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


             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


             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


             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


             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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