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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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


             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


             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


             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


             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


             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五十九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第六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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