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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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


             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


             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


             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


             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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