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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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


             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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