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268

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评估、监事会审核、履行决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等程序。

                                  第五章  企业员工入股



              第十四条             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

        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


        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决定入股前,应充分了解企业提


        示的持股风险。


              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


        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


        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第十五条             已实施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由企业董事会确定持股员工名


        单,并将候选人员名单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员工出资。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以科技成果出

        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


        手续。员工出资可按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具体约定缴纳年限,员工


        按认缴股份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按实缴资本享受分红权利。试点企业进


        入证券市场,员工认缴股份出资按证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


        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


        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实施员工持股后,企业因


        经营需要进行融资时,员工持股比例部分的担保事项,由股东会形成决


        议,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


        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


                                                          1252
   1263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   1269   1270   1271   1272   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