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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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净资产评估值。


              第十八条             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


        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30%,

        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


        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预留部分的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


        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国有科技型企业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


        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


        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34%。


              第二十条             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


        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

        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


        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持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需抄报


        试点企业董事会。


                             第六章  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


        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


        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


        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


        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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