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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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净资产评估值。
第十八条 持股比例。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
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30%,
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
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预留部分的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
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国有科技型企业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
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股权结构。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
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34%。
第二十条 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
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
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
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持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需抄报
试点企业董事会。
第六章 企业员工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
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
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
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
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股权流转。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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