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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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一)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入股员工应与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企业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


        股固化僵化。

              (二)分级管理。省、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及试


        点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企业试点工作的申报,


        各省直机关负责组织所监管省属企业试点工作的申报及初步审核,各地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企业试点工作的申报及初步审核。


              (三)市场化运作。坚持增量引入,员工持股应采取增资扩股等方


        式,员工自愿入股,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国有企业试点工作,首批试点


        企业 5—10 户。试点企业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实施过程中如有企业退出


        试点,可按照本细则增补新的试点企业。计划单列市的试点企业工作实

        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省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按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 〔 2014〕33 号)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试点企业条件


              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发展基础好、有一定规模和


        市场地位、市场前景良好、具备相应的竞争能力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


        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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