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270
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
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第二十四条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
离开本公司的,应在 12 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
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2 个月内未转让所持股份的,由企业在持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协议或
公司章程中明确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
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
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
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
得分红收益。
第二十六条 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
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
担责任。
第七章 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
况、实施员工持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员工持股条件、持股比例、
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操作
程序、时间安排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同
1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