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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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


        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第二十四条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


        离开本公司的,应在 12 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


        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2 个月内未转让所持股份的,由企业在持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协议或


        公司章程中明确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股权分红。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


        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

        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


        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


        得分红收益。


              第二十六条               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


        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


        担责任。

                      第七章  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


        况、实施员工持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员工持股条件、持股比例、


        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操作


        程序、时间安排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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