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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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第七条  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


        拟订技术入股方案。技术入股方案应明确技术入股收益激励对象、激励

        方式、奖励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奖励等内容。激励对象仅限于对科技成


        果创造及转化作出直接和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包含担任行政职务的科


        技人员)。技术入股方案由技术委员会确定,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并经领


        导班子集体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运用市场机制科学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高等院校


        和科研院所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者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


        技成果技术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


        称、拟交易价格以及技术入股方案等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相关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

        所要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


        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


        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


        待。


              第十条  健全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推动科技人员利


        用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进行转移转化或股权流动,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


        所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转让、质


        押、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高等院校


        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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