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260

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第三条  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

        和收益分配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


        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深化收益分配及激励制度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


        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


        低于 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


        员等重要贡献人员。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奖励股权权属授予


        个人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收益在完成重要贡献


        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单位的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

        技术入股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


        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探索建立事业


        导向、利益驱动并重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科技成果技术入股


        或有偿转让,开展科技人员持股改革。开展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工作中


        涉及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  制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改革方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


        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明确推进思路、任


        务目标、管理办法、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


        人员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并经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决策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244
   1255   1256   1257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1264   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