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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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鼓
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实施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工作。鼓励科技成果技
术入股优先在广东省内实施。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涉及向境外转让的,要
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
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
外转让。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向省级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相关
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收益及分配等内
容。
第十四条 规范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成立
由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
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
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联
席会议审批。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
益。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评价体系。省级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
人员审查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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