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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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
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
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
披露内容。
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
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
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
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
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
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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