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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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


             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


             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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