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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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
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
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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