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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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
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
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买回证券。
第二十五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
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
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
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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