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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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
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
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
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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