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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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


             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

             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


             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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