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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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


             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


             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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