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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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
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
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
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
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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