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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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


             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


             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

             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


             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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