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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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三十一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


             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


             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

             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


             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


             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


             认购人。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


             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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