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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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扭亏无望等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国有资本应完全退出;长期休眠企
业应分类清理,逐步消化。
省属企业应积极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发展前景好、风险可控的非公
有制企业。
第三章 公开规范
第六条 依法决策。省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
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一)省政府决定事项:省属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经济行为,
以及企业整体改制。
(二)省国资委决定事项:省属二级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制,
以及按规定需报省国资委审批的其他经济行为。
(三)其他决定事项:省属企业根据企业章程、内控制度规定自行
决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遵从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企务公开。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制应进行内部公示。
(一)公示地点:国有股东以及拟改制企业的内部网站、刊物、宣传
栏等。
(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制方案、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省
属企业联系方式等。
(三)公示时间: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企业职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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