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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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扭亏无望等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国有资本应完全退出;长期休眠企


        业应分类清理,逐步消化。


              省属企业应积极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发展前景好、风险可控的非公

        有制企业。


                                       第三章  公开规范


              第六条           依法决策。省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


        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一)省政府决定事项:省属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经济行为,


        以及企业整体改制。


              (二)省国资委决定事项:省属二级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制,


        以及按规定需报省国资委审批的其他经济行为。


              (三)其他决定事项:省属企业根据企业章程、内控制度规定自行

        决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遵从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企务公开。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制应进行内部公示。


              (一)公示地点:国有股东以及拟改制企业的内部网站、刊物、宣传


        栏等。


              (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制方案、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省


        属企业联系方式等。


              (三)公示时间: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企业职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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