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99

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及明确的调查意见。


              (二)发现合作相对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涉嫌欺瞒等恶意行为,


        可能对合作项目或国有资本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必须继

        续合作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收购非国有资产,应切实掌握


        相关产权的法律状况、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有负债等情况,防范


        国有资产或有风险。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法律文本制定。


              (一)国有股东应主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等基础


        文件的制定,合理设置条文条款,构建规范、顺畅的股东合作机制和争


        议解决机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章程应依法明确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

        保国有股东法定权益。


              (三)引入社会资本的准公共性企业或重要子企业,应争取通过公


        司章程等明确约定国有股东享有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保障企业履行相


        关责任或国有股东的重大权益。


              第十八条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配置权限分


        工,形成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流程,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


        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应经企业董


        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代表管理。


                                                          1183
   1194   1195   1196   1197   1198   1199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