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99
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及明确的调查意见。
(二)发现合作相对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涉嫌欺瞒等恶意行为,
可能对合作项目或国有资本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必须继
续合作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收购非国有资产,应切实掌握
相关产权的法律状况、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有负债等情况,防范
国有资产或有风险。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法律文本制定。
(一)国有股东应主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等基础
文件的制定,合理设置条文条款,构建规范、顺畅的股东合作机制和争
议解决机制,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章程应依法明确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
保国有股东法定权益。
(三)引入社会资本的准公共性企业或重要子企业,应争取通过公
司章程等明确约定国有股东享有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保障企业履行相
关责任或国有股东的重大权益。
第十八条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配置权限分
工,形成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流程,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
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应经企业董
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代表管理。
1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