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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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一)企业改制行为获得批准后,由拟改制企业国有股东组织开展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管理层拟参股的,管理人员应
予回避;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
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省属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标等方
式,从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有相应资质的,开展清产
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的中介机构;涉及境外项目的,
可选择具国际知名度和行业专长的中介机构。
(三)省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内部管理规定,
组织专家对评估项目进行评审。
(四)省属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应就清产
核资、财务审计、评估报告明确发表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核准备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
委负责核准。
(二)经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
资委负责备案。省属企业及子公司投资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评
估报告作向省国资委申报投资项目的必备文件,企业不需再单独进行报
备。
(三)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三条 结果应用。评估报告项目在获得核准或备案后,评估报
告结果生效:
(一)产权转让时,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报告结果。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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