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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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省属企业应认真进行核实,并向职工充分说明。
涉及国家机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等特殊原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开交易。国有产权转让除协议转让外,应按照国有产权
转让的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实现信
息公开化、竞价制度化、策划专业化,充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场交易。
(一)进场转让产权不得设定指向性、违背公平的条款。
(二)涉及吸纳社会资本的增资扩股项目,原则上应进产权交易机
构公开征集合作伙伴。情况特殊的,经省国资委同意,可向多个具备相
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择优选定投资者。
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一)企业改制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并
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二)涉及职工安置,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审议通过。
第十条 债权债务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有股东不再拥有
控股地位的,相关债权债务的解决方案应取得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书面
同意。
第四章 公允作价
第十一条 审计评估。省属企业应规范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制的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核水平,
提升工作质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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