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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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中止交易,在获得相关批准机构同意后
方可继续进行。
(二)采用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其他方式时,应依据评估报告结
果,综合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和各类市场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存在
溢价或折价的,要有充分的依据。
第五章 合作方选择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企业应认真、全面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
可行性研究。
(一)调阅资料和实地调研要相结合,自身不具备相应研究条件的,
应借助行业专家或协会的力量。
(二)应根据行业数据、案例、模型等,分析市场远景与企业产业布
局、发展战略的匹配度。
(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论证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可操作
性。
省国资委实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结果与可行性报告出现明显偏
差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后评价
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产业对接。企业应结合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选择在战
略协同、产业优势、技术设备、资金实力、行业地位等方面互补的合作
对象,着眼互促共赢,提升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活力。
第十六条 资信评估。企业在采用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应对合作相对方开展必要的资信调查。
(一)应委托有实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相对方开展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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