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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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中止交易,在获得相关批准机构同意后


        方可继续进行。


              (二)采用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其他方式时,应依据评估报告结

        果,综合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和各类市场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存在


        溢价或折价的,要有充分的依据。


                                    第五章  合作方选择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企业应认真、全面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


        可行性研究。


              (一)调阅资料和实地调研要相结合,自身不具备相应研究条件的,


        应借助行业专家或协会的力量。


              (二)应根据行业数据、案例、模型等,分析市场远景与企业产业布


        局、发展战略的匹配度。

              (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论证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可操作


        性。


              省国资委实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结果与可行性报告出现明显偏


        差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后评价


        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产业对接。企业应结合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选择在战


        略协同、产业优势、技术设备、资金实力、行业地位等方面互补的合作


        对象,着眼互促共赢,提升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活力。


              第十六条             资信评估。企业在采用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应对合作相对方开展必要的资信调查。


              (一)应委托有实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合作相对方开展资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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