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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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一)国有股东要建立有效的派出产权代表工作机制和考核办法。


              (二)产权代表应在授权范围内,实时跟踪任职企业经营、财务指


        标的变动,及时做出分析判断,妥善处理存在的经营、财务风险;建立

        健全对经营班子的市场化考核机制;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国有股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问责。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外,国有股东、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


        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明确主管领导、负


        责部门以及职责分工。广东省股权托管中心负责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的


        托管登记、统计、分析以及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资委报告上一年


        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情况以及当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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