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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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二)改善混改企业管控方式。


              1.国有股东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


        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通过股东(大)

        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


        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


        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


              2.依法保障混改企业自主经营权,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保障经


        理层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3.国有参股的混改企业,国有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公


        司章程,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


        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定期轮换。

              (三)加强混改企业的党建。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


        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改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


        设置、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并将党建工作要求


        写入公司章程。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开展党建工作;国有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


        力企业,结合实际参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开展党建工作;国有参股企业结合实际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省属企业应当在混改企业推动市场


        化选人用人、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加快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坚持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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