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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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键核心人才的获得感、责任感、荣誉感。
(一)混改企业员工持股。省属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
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
133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国资资本〔2017〕2 号)等规定,开展员工持
股工作。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实施
员工持股。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和国
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1.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 1%上浮至 3%。
2.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
股本的 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
的 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3.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经
省属企业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批准。除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外,省
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
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审议前报省属企业
审核。
(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科技
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资〔2016〕4 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充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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