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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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定,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


              5.鼓励省属企业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鼓励通


        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投资和合作需求信息,广泛征集合作方。

              (二)运用证券交易市场实施混改。鼓励省属企业以上市公司为主


        要载体实施和深化混改,并按照 36 号令及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


        市场进行。


              1.国有股东标识。省属企业首发上市(IPO)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国有


        股东标识管理程序。


              2.交易价格确定。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上市


        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中的较高者。受让上市公司股


        份的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和发展

        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


        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维护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确定。


              3.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


        转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作出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


        度。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


        研究、论证、决策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


        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


        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


        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4.动态信息监管。省属企业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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