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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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统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监管。
第十条 办理登记手续。拟混改企业完成混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和商事登记,并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9 号)、《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
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委产权规〔2020〕2 号)等规定办理产
权登记,变更资料信息。
第四章 运营机制改革
第十一条 完善公司治理。混改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不同比例结构,探索建立有
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
控股的混改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1.坚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治理结构,根据股权结构
合理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按章程行权、依规则
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国有股东根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切
实维护各方股东权利。在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
定领域的控制力。
3.充分发挥非国有资本股东的积极作用,依法确定非国有资本股东
提名和委派董事、监事的规则,建立各方参与、有效制衡的董事会,促
进非国有资本股东代表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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