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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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三)资产评估。实施混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2 号)、《广东
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 号)
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选聘评估机构。按照招标投标规定,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
信誉、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等进行选聘。选聘的评估机构近 3 年内应没
有违法、违规执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记录,掌握企业及所在行业相关的
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与混改相关方无经济
利益关系。评估对象为企业股权的,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涉及增
资扩股事项的,由增资企业委托或与产权持有单位共同委托。
2.评估核准备案。省政府批准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
委核准;省国资委批准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备案;省
属企业批准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备案。被评估企业涉
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
备案手续。
3.重点关注事项。一是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混改的实施日期。
如果期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
估结果。二是评估范围应与混改方案、决策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
等确定的范围一致。三是纳入评估的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应当
权属明晰、证照齐全。四是拟混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
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科学评估
反映价值。五是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
上评估方法。六是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应当按照资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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