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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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


              第九条           公开引进投资者。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国有资本应当主要通


        过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做到规

        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


        公为私、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运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混改。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


        资扩股方式实施混改的,按照 32 号令和《关于确定从事我省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机构的通知》(粤国资函 〔2017〕1285 号)等规定,在具有相应资


        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1.同步增资转让。企业混改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


        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


        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

              2.资格条件设置。企业转让产权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


        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


        件相关内容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增资扩股,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


        和遴选方式应体现在增资方案中,并在公开征集投资方时披露。


              3.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


        改企业商业秘密,应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4.交易价格确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


        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


        底价低于评估结果 90%时,应经混改批准单位同意;交易价格确定后,交


        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增资扩股项目的交


        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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