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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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
第九条 公开引进投资者。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国有资本应当主要通
过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做到规
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
公为私、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运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混改。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
资扩股方式实施混改的,按照 32 号令和《关于确定从事我省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机构的通知》(粤国资函 〔2017〕1285 号)等规定,在具有相应资
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1.同步增资转让。企业混改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
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
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
2.资格条件设置。企业转让产权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
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
件相关内容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增资扩股,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
和遴选方式应体现在增资方案中,并在公开征集投资方时披露。
3.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
改企业商业秘密,应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4.交易价格确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
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
底价低于评估结果 90%时,应经混改批准单位同意;交易价格确定后,交
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增资扩股项目的交
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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