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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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 号)等规定开展。


              1.选聘中介机构。按照招标投标规定,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


        信誉及能力进行选聘。选聘的中介机构近 2 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没有

        违法、违规记录,未承担同一混改项目的评估业务,与企业不存在经济


        利益关系。


              2.报告审核权限。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属企业集团的清产核资结果


        材料,省属企业负责审核下属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材料。报送审核的清产


        核资结果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


        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3.数据录入管理。省属企业应当将经审核的清产核资结果相关数据


        录入广东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二)财务审计。拟混改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


        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


        计工作。


              1.选聘审计机构。按照清产核资中介机构选聘要求选取。


              2.审计报告要求。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拟上


        市项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含)


        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


        报告;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


        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出具最近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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