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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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六)债权债务处置。拟混改企业应当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
关注与所出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债权债务、担保责任、涉及司法案件等
情况,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通过剥离、重组、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依
法依规维护各方权益,防范风险。
第三章 决策实施混改
第七条 履行决策程序。拟混改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三重一
大”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核混改方案,并将审核后的混改方
案报有权批准机构审批。
(一)通过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实施混改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以下简称 32 号
令)履行审批程序。
(二)通过上市重组实施混改的,包括通过首发上市(IPO)、上市公
司股份转让、发行证券、资产重组、吸收合并等,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
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令)及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通过投资并购和出资新设等实施混改的,按照《广东省省属
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规划〔2020〕8 号)履行决策程
序。
第八条 资产审计评估。拟混改企业应合理确定基准日和纳入混改
的资产范围,由拟混改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
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
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一)清产核资。拟混改企业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的,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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