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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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意见》(粤发〔2016〕19 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


        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 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


        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属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


        资新设、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与集体资本和非


        公有资本(以下统称非国有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


        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省属企业混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混改必须坚守的政治方


        向和政治原则,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


        顺党组织关系,健全党的工作机构,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战

        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突出战略引领。围绕省委“1+1+9”工作部署、粤港澳大湾区


        发展规划纲要,立足省属企业功能定位、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注重聚


        焦主业、突出主业、做强做优主业,推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升


        省属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改革运营机制。同步推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企业管控


        方式、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等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实


        现转换经营机制,激发省属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调动员工干事


        创业的激情和潜力。


              (四)依法合规操作。严格规范混改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严格执


        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评估定价、进场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资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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