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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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




                    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


             意见》(国发〔2014〕1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


             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


             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 规


             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

             权的 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 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规定调整为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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