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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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发布后,各地陆
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
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
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
后 12 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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