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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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
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
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
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
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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