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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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


             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

             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


             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

             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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