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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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


             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


             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


             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


             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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