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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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


                    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

             意见》(国发〔2014〕1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

             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


             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

             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

             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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