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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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非
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
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
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 10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
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
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
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
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
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
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
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 12 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
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
易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
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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