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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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
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
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
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
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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