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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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

             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


             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


             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

             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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