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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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


                    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

             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

             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

             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


             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

             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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