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46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
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13 行“其中: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
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
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
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
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 号文件和
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1130

